咨询师守则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湖北职院东区综合楼111-112-113室 工作电话:2868096
咨询师守则

咨询师守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坚定为学生服务的信念,刻苦钻研专业知识,增强自身专业技能。

二、加强自身修养,通过自我心理分析及其它方式,提高自身心理素质,保持身心健康。

三、工作认真负责,态度热情、真诚,热爱、尊重学生,与来访者建立平等友好的咨询关系。

四、心理咨询师不得因来访者的性别、年龄、职业、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价值观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视来访者。

五、心理咨询师在咨询关系建立之前,必需让来访者了解心理咨询工作的性质、特点,该工作的局限性以及来访者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六、心理咨询师在对来访者进行咨询时,应与来访者就咨询的目标、步骤、技术等主要方面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如采用某些疗法)应与来访者达成协议。

七、心理咨询师与来访者之间不得产生和建立咨询关系以外的任何关系,尽量避免双重关系(尽量不与熟人、亲人、同事建立咨询关系),更不得利用来访者对咨询师的信任谋取私利。

八、当心理咨询师自觉情绪不佳或生活中有应激事件发生时,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咨询安排。如认为自己不适于对某个来访者进行工作时,应对来访者说明情况,并且本着对来访者负责的态度应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心理咨询师。

九、在团体咨询前必须对参与者进行筛选,尽量避免团体活动开始后,成员间的不适或伤害。关于团体成员的自我暴露,咨询师必须事先设定守密标准。

十、心理咨询师应始终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具体措施如下:

1. 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者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

2. 在心理咨询中,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或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或与其他心理咨询师进行磋商,但应将保密信息的暴露控制在最低限度。

3. 心理咨询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等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中。

4. 心理咨询师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来访者的有关个人信息。